身為進口商的你,有遇過收到進口貨物後,發現規格不符、品質不良的情況嗎?供應商同意賠償損壞或是調換貨物,但擔心再次進口時,要再"繳關稅"?可以請海關把已繳納的關稅先退回來嗎? 又或者第二次進口時可以免稅嗎?!讓捷盛報關小學堂告訴你~
只要符合關稅法第51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同意,再次進口時可以免繳關稅
#申請應符合條件:
1.原進口貨物放行後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
2.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後次日起算三個月內申請。
#申請賠償調換時應檢附文件:
1.賠償調換申請書
2.原訂購合約
3.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函件
4.公證報告
5.其他有關來往文件
#賠償調換申請書應有項目:
1.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進口船名及進口報單號碼。
2.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情形,如係機器設備,應敘明試車日期。
3.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補運進口的期限:
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核准後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六個月。
【捷盛報關憑藉專業豐富海運貿易實務經驗, 提醒您賠償調換貨物申請條件與注意事項,減少補償貨物進口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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