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部分功能不支援IE瀏覽器,請使用Chrome或Edge等其它瀏覽器。
2023-07-02
「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銑床、搪床、傳送機)」進口機械設備375列管設備器具之鑑別
產品範圍說明
屬「375」代號納管之貨品稅則

1.適用對象:
(1) 限非以人力或獸力為機械運作動力,且承載機座為定置方式,適用於金屬材料加工之定置式銑床,包含能執行搪孔的機器及用於切削冷金屬及其他不可燃冷材料的加工中心機及傳送機(除物理性質類似 ISO 19085-1 定義的木材及EN 14618 定義的玻璃、石材及工程/聚合材料),其群組及實施日期如下:

a.無數值控制的手動控制搪床(boring)及銑床(milling),如膝柱型銑床(Knee and column type milling machines)。(Group1 實施日期為108 年 8 月 1 日)

b.具有限數值控制的手動控制搪床(operated
boring) 及銑床(operated milling),如仿形銑床及靠模銑床(profile and contouring milling machines)。(Group2 實施日期為112 年1月1日)

c.數值控制銑床(numerically controlled milling machines)及加工中心機(machining centres),如自動銑床(automatic milling machines)及銑削中心機(milling centres),如多主軸銑床(multi-spindle millingmachines)、齒輪銑床(gear-milling
machines)。(Group3 實施日期為112 年1月1日)

d.傳送機(transfer machines)及專用機(special-purpose machines),設計成透過預定順序的切削操作及製程參數,只處理預先指定的工件或有限範圍的類似工件。(Group4 實施日期為112 年1月1日)

(2)適用於配備有下列裝置/設備的機器;
- 刀庫;
- 換刀器;
- 工件裝卸機構;
- 動力工件夾持機構;
- 切屑輸送機;
- 動力操控門;
- 額外的車削設備;

2.排除對象(以下例舉之排除對象名稱僅供參考):

(1)常態加工之工件非為金屬材料者,例如木質或非金屬材料之機械、木工雕塑加工機、晶元綜合加工機。

(2)常態加工非為銑/搪加工作業者,例如採用衝壓、剪切、折彎、壓製、輥軋或輥製、鋸、車、刨、磨、鑽、鎚、拉製或塑造成模具所規範或預期的成品形狀與尺寸型態等加工模式之機械,或組裝作業用起子或扳手機械。

(3)非為定置型之銑切機械者,例如一般配鎖商店使用之鑰匙複製機、鋼板銑切銲道槽或導角或毛邊用之可攜式銑切機械(坡口機)。

(4)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

(5)屬納管項目但未達實施日期者,例如 Group 2至 Group 4 之金屬加工機器。

 

8457.10.00.00.0
8459.31.00.00.3
8459.39.00.00.5
8459.51.00.00.8
8459.59.00.00.0
8459.61.00.00.6
8459.69.10.00.6
8459.69.9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