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範圍說明 1.適用對象:限適用於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2.排除對象(以下例舉之排除對象名稱僅供參考): (1)非用於動力衝剪機械者,例如防盜用途之光電適感應裝置。 (2)非應用光線或光軸遮蔽之感應原理者,例如鐳射感應式安全裝置。 (3)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