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範圍說明 |
屬「375」代號納管之貨品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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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對象: a.適用之圓盤形或輪形研磨工具(簡稱研磨輪)為以結合劑膠結鋁氧質系研磨砂粒所製成。 b.研磨輪直徑在50mm 以上(含)。 c.人工上下料。 (2)圓盤研磨輪固定者,以人工進退料者為限;倘工件固定者,以圓盤研磨輪採取人工導引者為限,含手持式研磨機。 2.排除對象(以下例舉之排除對象名稱僅供參考): (1)常態加工非使用鋁氧質系研磨輪者,例如晶圓生產之鑽石研磨盤設備、僅適用氮化(CBN)研磨輪之研磨機、切管機械。 (2)常態加工之研磨輪非為以結合劑膠結鋁氧質系研磨砂粒所製成圓盤形或輪形研磨工具者,例如手提式角磨機(研磨工具非為圓盤形或輪形)、使用磨料塗敷或壓嵌於圓盤形或輪型金屬基板之齒輪研磨機械、球磨機、打蠟或拋光機械、搪磨機、使用砂紙或砂布之研磨機、地板研磨機、自動瓷磚或石材切割機。 (3) 常態加工使用非為圓盤形或輪形研磨工具者,例如球形、長條形、圓棒形、三角形、紙帶式、片狀、布條式或不規則形狀研磨工具。 (4)常態加工為使用人力或獸力作為機械運作動力者,例如手動磨台。 (5)常態加工模式為使用自動輸送裝置投放工件或取出已完成之工件之自動上下料模式,或自動進給之專用研磨設備,例如自動進退料之鑽頭或針尖研磨設備、全自動化生產之研磨機械、自動進退料之數值控制刀具磨床。 (6)常態加工模式為研磨輪使用數值控制或自動導引之專用研磨設備,例如溜冰鞋溜刀磨銳設備、高鐵或鐵路軌道研磨設備、金相組織實驗室專用研磨拋光或切片設備。 (7)常態加工僅能使用直徑未滿 50mm 之研磨輪者,例如符合國際標準 ISO11148-9:2011 規範之內孔研磨用刻磨機(die grinder)。 (8)常態加工非為圓盤旋轉研磨或磨切作業者,例如採用衝壓、剪切、折彎、壓製、輥軋或輥製、車、搪、刨、鋸、銑、鑽、鎚、拉製或塑造成模具所規範或預期的成品形狀與尺寸型態等加工模式之機械,或組裝作業用起子或扳手機械、法蘭成型機、竹筷加工機、引擎汽缸及汽缸座內孔磨機。 (9)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 |
1.床式或座式或桌上型:
8460.12.00.00.3, 8460.19.00.00.6, 8460.22.00.00.1, 8460.23.00.00.0, 8460.24.00.00.9, 8460.29.00.00.4, 8460.31.00.00.0, 8460.39.00.00.2, 8460.40.00.00.9, 8460.90.10.00.6, 8460.90.90.10.7, 8460.90.90.90.0, 8464.20.00.00.9, 8465.93.00.00.0 2.手提式或攜帶型: 8467.11.90.00.8, 8467.29.10.00.5,
8467.29.90.00.8, 8467.99.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