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範圍說明 |
屬「375」代號納管之貨品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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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對象:
(1)非以人力或獸力為機械運作動力,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之鋸機: a.具有木材加工功能。 b.常態作業為人工上下料。 c.鋸切刃具為具鋸齒之圓盤。 (2)圓盤鋸刀固定者,以人工進退料者為限;倘工件固定者,以圓盤鋸刀採取人工導引者為限,含製榫機、多軸製榫機及手持式圓盤鋸。
2.排除對象(以下例舉之排除對象名稱僅供參考):
(1)常態加工之工件非為木質材料者,例如金屬材料之鋸切機械。 (2)常態加工之鋸刀形狀非為圓盤型者,例如帶
鋸或線鋸機械、軍刀鋸。 (3)常態加工為使用人力或獸力作為機械運作動力者,例如手工鋸。
(4)常態加工為使用自動輸送裝置投放工件或取出已完成之工件之自動上下料模式,例如全自動化生產之鋸切機械。
(5)常態加工為工件固定者,以圓盤鋸刀採取非人工自動導引者,例如使用數值控制圓盤鋸刀進給及移動之立式圓盤鋸機。
(6)常態加工非為圓盤鋸切作業者,例如採用衝壓、剪切、折彎、壓製、輥軋或輥製、車、搪、刨、磨、銑、鑽、鎚、拉製或塑造成模具所規範或預期的成品形狀與尺寸型態等加工模式之機械,或組裝作業用起子或扳手機械、竹筷加工機。
(7)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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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床式或座式或桌上型:
8465.10.00.00.0, 8465.91.00.00.2, 8465.96.00.00.7, 8465.99.90.00.5 2.手提式或攜帶型:
8467.22.00.00.4, 8467.29.90.00.8, 8467.99.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