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範圍說明 |
屬「375」代號納管之貨品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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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對象:非以人力或獸力為機械運作動力,
(2)常態加工為使用人力或獸力作為機械運作動力者,例如手推刨。 (3)常態加工為使用自動輸送裝置投放工件或取出已完成之工件之自動上下料模式,例如全自動化生產之雙面刨或四面刨機械。 (4)常態加工非為刨削作業者,例如採用衝壓、剪切、折彎、壓製、輥軋或輥製、車、搪、鋸、磨、銑、鑽、鎚、拉製或塑造成模具所規範或預期的成品形狀與尺寸型態等加工模式之機械、竹筷加工機。 (5)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 |
1.床式或座式或桌上型:
8465.92.00.00.1 2.手提式或攜帶型: 8467.29.90.00.8,8467.99.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