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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
「動力衝剪機械」進口機械設備375列管設備器具之鑑別
產品範圍說明 屬「375」代號納管之貨品稅則
1.適用對象:
(1)非以人力或獸力為機械運作動力,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之衝剪機械:

a.衝程>6mm。

b.滑塊移動速度>30mm/s。

c.常態作業為人工上下料。
d.金屬材料冷作加工用。
 
(2)金屬冷作加工係指利用上下滑塊之模具或刃具,使用動力移動滑塊,藉由滑塊間的模具或刃具重擊放置於其間之常溫狀態金屬料件,進行衝壓、剪切、折彎、壓製或塑造成模具所預期的成品形狀與尺寸。
 
2.排除對象(以下例舉之排除對象名稱僅供參考):

(1)常態加工之工件非為金屬材料者,例如橡膠、塑膠、紙質、木材、石材、皮革、食品等非金屬材料之動力衝剪機械。

(2)常態加工須加熱待加工物至設定溫度,始執行衝剪加工者,例如熱鍛機械。

(3)常態加工為使用人力或獸力作為機械運作動力者,例如人工轉輪式衝壓台、以人力操作千斤頂改裝之壓力機。

(4)常態加工為使用機械手臂或自動輸送裝置投放工件或取出已完成之工件之自動上下料模式,例如全自動化生產風管設備之板件剪切或折彎機械、電路板壓合機、半導體生產設備、須使用起重機吊取待加工物之鋼樑或型材捲彎成型設備或廢車輛/五金壓擠打包設備、自動化生產之粉末冶金燒製設備、導光板切斷機。


(5)已具有於加工過程(含上下料作業)可免除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特性的機械,例如已設置無法移除且可免除操作者身體之一部分介入組裝加工模具滑塊之端子機(eyelet machine)、可免除操作者身體之一部分介入沖孔刀模座滑塊之打孔機(punch machine)、可免除操作者身體之一部分介入鉚
接模具滑塊之鉚釘機/鉚接機(riveting machine)、腳踏車架或運動器材管架或長桿形
工件矯直加工機、危險區域僅限待加工鋼材截面之手持式或便攜式液壓鋼材切斷器或折彎器。

(6)常態加工之構造非為使用上下滑塊之模具進行衝壓、剪切、折彎、壓製或塑造成為模具所規範或預期的成品形狀與尺寸之作業者,例如採用輥軋或輥製型態者之水槽或車斗等產品輥邊機械及法蘭成型機,利用氣壓推射成型之橡膠或塑膠料件射出成型或加壓成型機械、半導體封裝設備、利用鎚造成型之機械、模擬閉合與精準度測量用途之模具合模機、運用車、搪、鋸、磨、銑、鉋、鑽、鎚、拉製等加工模式之機械、摺疊板件之翻板機或盤盒機。
 

(7)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
 
8462.10.10.00.1,
8462.10.20.00.9,
8462.21.00.00.0,
8462.29.00.00.2,
8462.31.00.00.8,
8462.39.00.00.0,
8462.41.00.00.6,
8462.49.00.00.8,
8462.91.00.00.5,
8462.99.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