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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知識篇
2024-04-25
進口關卡背後的關鍵:揭開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進口貨品的產地標示,不僅關係到消費者的權益與利益,更是維護公平貿易與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面對全球供應鏈的複雜性和不同國家間的標準差異,如何確保進口貨品標示符合台灣輸入法規成為重要課題。
了解經濟部貿易署產地標示的規定與海關執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是至關重要的,包括標示內容、申報程序等細節。帶你一起深入探討海關在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細節,以幫助進口商知法守法,確保貿易順利進行。
先來一張懶人圖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正確標示原產地,進口通關不卡關
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根據關稅法第28條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依據貿易法出進口人依規定標示產地規範有:
1)紡織品第61、62章:紡織品第63章:棉質毛巾(盥洗、廚房用)第94章:蓋被褥或床罩(床單)
2)鞋類商品第64章:鞋子*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免標。
3)陶瓷面磚第6907節:陶瓷面磚*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免標。
4)非醫用口罩第6307節: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最小包裝標示原產地,且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明文件申請免標。
5)其他進口貨品:如有標示產地應正確標示產地。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除另有規定外或依第七點規定經經濟貿易署專案核准免標產地者,應於貨品本體標示正確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貨品本體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標示原產地,應明顯易見,符合國際慣例或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且應具不易滅損,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

但下列貨品不在此限:
(一)得以附掛、說明書或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貨品:
   1.棉製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5.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二)第6115節下之襪類產品,未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者,應於最小販售單位(相同貨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輸入列屬CCC號列第6401、6402、6403、6404及6405節下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經加工成型之鞋品,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不在此限。
#進口陶瓷面磚之產地標示規定:
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四十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原產地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面積一萬六千二百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
#進口非醫用口罩之產地標示規定:
輸入非醫用口罩(即 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最小包裝標示原產地,且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貿易署申請免標示原產地。
#國貨復運進口,不論有無我國產地標示,進口人應向海關舉證證明確屬國產品。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處分

違反規定

一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為製造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 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罰鍰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罰鍰新臺幣九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 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 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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