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電池和太陽能模組的原產地證明的規定,為了配合美國的進口規定,從台灣出口到美國的太陽能電池和太陽能模組需要滿足以下實質轉型認定條件:
(一)太陽能電池:以太陽能電池自晶圓被製造成為電池的地方為原產地。
(二)太陽能模組:以太陽能模組所使用的太陽能電池的原產地為太陽能模組的原產地。
為了申請這些貨物的原產地證明書,您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附上以下文件:
1、太陽能電池製造商的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影本,證明其產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產品為「光電材料及元件」。
2、申請人與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
具體細節及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文件,請點擊經濟部國貿局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