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21日起進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旨揭貨物如未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由海關依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