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所使用的進口原料,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貨物放行後 1 年 6 個月內如期加工出口並申請沖退原料進口關稅,准予展延沖退稅期限 1 年,減輕負擔!
如有展延需求,請在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向財政部關務署洽辦:
提交書面:敘明欲展延的進口報單號碼、項次及理由。
檢附文件:進口報單影本、訂單合約影本、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證明書影本、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外銷出口的說明。
受理機關:以上文件寄(送)至關務署: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如有進出口問題請洽捷盛報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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