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製造機械及機具設備出口後再進口,也列屬於輸入規定『375』之產品範圍,辦理進口時,除須符合國貨復進口申報方式外,也必須同時根據勞動部『375』規定辦理才可以辦理輸入報關作業。

2023年1月1日增列『數值控制』車床、加工中心機/銑搪床、傳送機等13種稅則號列,進口須依規定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但是要『再出口』得可依”免驗証作業”登錄流程辦理。
所謂「再出口」意即:
1.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加工組裝之產銷計畫書)
2.原件再輸出
"免驗証申報"注意事項,參考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証辦法第十條重點如下:
1.輸入供加工或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機械類產品。
2.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通知書送達後六個月內出口,並取得出口證明聯申請銷案;可以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3.所定期間仍未完成銷案者,報驗義務人須補辦型式驗證、退運或監督銷燬,並副知海關。
4.未依通知辦理者,同規格型式機械類產品之下批次免驗證申請案不予核准。
5.報驗義務人依第一項但書辦理銷案者,應建立產銷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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