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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知識篇
2023-07-02
重磅!國貨產地標示Made in Taiwan
根據我國貿易法第17條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22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出口貨物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海關執行邊境查核時,倘經查獲出口貨物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將逕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檢送相關事證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邇來迭有廠商向海關報運國貨出口,實到貨物未標示產地,或標示「中國臺灣」、「Taiwan-China」等錯誤情形,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外,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酌情議處。
捷盛報關提醒您!!
根據經濟部「經濟部協處出口貨品至中國大陸產地標示事宜」(2022-08-08 新聞稿)表示,如果出口貨品到中國大陸有遭陸方海關擋關要求標示中國臺灣,或要求文件應加註中國臺灣之具體個案,廠商可提供關別、進口商、報關行、產品名稱等相關資訊給經濟部貿易局,以利財政部關務署洽中國大陸海關聯絡點協處。

捷盛報關特別提醒廠商出口貨物時,正確標示產地!為避免廠商報運貨物出口未正確標示產地致退關不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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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處出口貨品至中國大陸產地標示事宜新聞稿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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