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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知識篇
2024-03-26
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要注意甚麼

如何判斷產地MIT產地實質轉型,到底是由誰認定?

為了保護台灣貨品商譽及合法企業權益,經濟部貿易署已修法消除灰色地帶,出口廠商如何確定符合「實質轉型」的標準,已成為當今國際貿易業者必面對的重要課題。
 
出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之規定,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實質轉型」除貿易署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署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最新出口產地標示規定
我國產製
.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或臺灣)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外貨製品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外貨加工復出口
.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字樣: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或包裝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例外情況
.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A. 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
         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B. 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海關查核案例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產地標示不符合顯著性與牢固性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違反規定
一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警告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產地標示不實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並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罰鍰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 )、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罰鍰新臺幣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十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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