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範圍說明 |
屬「375」代號納管之貨品稅則
|
1.適用對象: (2)限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附表九、十、十一及十二所列10 噸以下(含)之配衡型(counterbalance)、側舉型(side loading)、伸縮型(reach)、跨提型(straddle)及窄道式(narrow)堆高機種類。 2.排除對象(以下例舉之排除對象名稱僅供參考): (1)常態作業為使用人力或獸力作為行駛動力者,或僅供操作者站立於地面操作,例如以推動始能行走,或無法站或坐於機台上而僅能站立地面以握持操作桿移動及舉升貨叉之堆高機。 (2)常態作業時,貨叉或替代工具無法舉升達可堆疊或堆棧貨物之高度,例如托板車。 (3)常態作業之重物舉升可超過 10 噸以上者,例如貨櫃堆積機械。 (4)常態作業使用中央遙控及感應偵測系統運作者,例如無人化自動運搬車輛。 (5)非屬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附表九、十、十一及十二所列配衡型(counterbalance)、側舉型(side loading)、伸縮型(reach)、跨提型(straddle)及窄道式(narrow)堆高機種類者,例如人隨貨物舉升之檢料機、高空作業車。 (6)非為完整成品,為其零組件或配件。
|
8427.10.11.00.4
8427.10.12.00.3 8427.20.11.00.2 8427.20.1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