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貨品既係車用電子控制單元(ECU),依第17類類註2(己):「所稱「零件」及「零件及附件」,不適用於下列物品,不論其是否可識別為本類貨品之零件或附件:…(己)電機及其設備(第85章)」規定,宜歸入第85章下。另依據HS註解第8537節「控電或配電用板、面板、機櫃、檯、箱及其他基板,裝配有第8535或8536節所列2種或以上之器具,包括裝有第90章所列之儀器或器具,及數值控制器具者…」之詮釋:「此類器具係組合前二節之器具(例如開關及熔絲)於板、面板、機櫃等之上或裝於箱內、…(2)控制器具用程式配電盤;其允許依選擇接著來的操作而變化…」及歐盟德國BTI DEM/2557/05-1、波蘭海關BTI PLPL-WIT-2006-00707相同貨物「Airbag Control Unit」之分類案例,宜歸列稅則第8537.10.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