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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海關稅則歸列判定_車用AIR BAG之電子控制單元

一、貨名:
Electronic Control Unit(ECU)(車用AIR BAG之電子控制單元)

二、貨品說明:
本案貨品為車用安全氣囊(AIR BAG)之電子控制裝置,當車輛遭受碰撞時,內建之撞擊感應器瞬間感知並引爆高壓氣體,使AIR BAG充氣膨脹,得以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免於傷害。

三、歸列稅則:
8537.10.90(其他控電或配電用器具,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

四、適用規則:
解釋準則一(第17類類註2(己))、六 

五、分類理由:
本案貨品依進口人提供之說明書,為車用安全氣囊(AIR BAG)之電子控制裝置,內建PIEZO撞擊感應器、繼電器、MCU微型控制IC、Accelerometer電阻感應器、Control ASIC控制IC,Firing ASIC點火IC、EEPROM記憶體等,其做動原理係當車輛遭受碰撞時,撞擊感應器感知後傳至微處理IC,經微處理IC運算處理是否達到EEPROM記錄引爆之臨界點,如達臨界點再產生電流信號,經點火IC引爆高壓氣體,使AIR BAG瞬間(25-35毫秒)充氣膨脹,以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免於受撞擊之傷害。

本案貨品既係車用電子控制單元(ECU),依第17類類註2(己):「所稱「零件」及「零件及附件」,不適用於下列物品,不論其是否可識別為本類貨品之零件或附件:…(己)電機及其設備(第85章)」規定,宜歸入第85章下。另依據HS註解第8537節「控電或配電用板、面板、機櫃、檯、箱及其他基板,裝配有第8535或8536節所列2種或以上之器具,包括裝有第90章所列之儀器或器具,及數值控制器具者…」之詮釋:「此類器具係組合前二節之器具(例如開關及熔絲)於板、面板、機櫃等之上或裝於箱內、…(2)控制器具用程式配電盤;其允許依選擇接著來的操作而變化…」及歐盟德國BTI DEM/2557/05-1、波蘭海關BTI PLPL-WIT-2006-00707相同貨物「Airbag Control Unit」之分類案例,宜歸列稅則第8537.10.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