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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政府官網

 

ECFA早收清單

 

相關訊息:

1.財政部公布ECFA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及與原產地相關之行政程序
2.財政部更新ECFA早收清單兩岸稅則8位碼對照表
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服務中心」正式成立
4.ECFA進出口通關程序之業者配合辦理事項

5.捷聖報關協助廠商代辦ECFA,已順利取得經香港海關核發之『確認書』

6.ECFA原產地證明書應注意事項

7.三角貿易可享ECFA優惠關稅
 
 

ECFA原產地證明書常見之錯誤-進口篇

 

前言:

 

        廠商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進口貨物,應於進口報關時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ECFA原產地證明書正本供海關審核,該原產地證明書係根據「適用於貨品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簽發之制式書面文件,實務上常有未按填寫需知正確填製或所載內容與進口報單所申報之貨物不相符者,致海關拒絕給予進口貨物優惠關稅,而產生爭議,甚或延遲貨物通關。為避免徵納雙方發生認定差異,謹以台中關稅局為例,彙整ECFA產地證明書應注意事項及常見之錯誤,以供參考。

 

ECFA原產地證明書應注意事項

 

一.  產證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所有欄位必須填寫。

二.  產證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申請,其有報關出口後申請,遺失補發或註銷換發情形者,產證上應註記「補發」字樣。

三.  產證上的貨品名稱,數量等應與報單,發票內容相符。

四.  產證上須填寫發票價格、編號极日期。

五.  一份產證的貨品總項次不得超過20項。

六.  產證自簽發日起12個月有效,出口後補發之產證自出口報關日起12個月內有效。

七.  產證H.S.編號應以進口國稅則號別(前8位碼)為準,且應與進口貨品應歸列之稅則號別相符。

八.  從中國大陸口岸經第三地僅為彎靠,未轉換運輸工具且貨物未起卸,仍應提交中轉方海關證明文件。

 

ECFA原產地證明書常見之錯誤

 

一.產證上出口商及進口商電話及地欄位空白或填寫無。

二.產證上H.S.編號與進口報單所申報貨品應歸列之稅則號別不符。

三.產證上相同貨名惟不同規格之貨品僅填寫總數量,未分項填列各不同規格之數量。

四.產證上僅填寫貨品毛重未填寫數量,或僅填寫數量未填寫毛重。

五.產證上發票價格、編號及日期與報關時檢附之發票相同,惟單價條件與報關發票不同。

六.產證上出口商聲明欄僅加蓋公司章戳,並無簽字。

七.產證地址及到案口岸內容有OF CHINAIN CHINA等矮化我國地位之虞文字。

 

上開錯誤不能適用優惠關稅,建議該產證依技術上之填製錯誤申請補發。

 

結語

 

         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通關己實施9個月,絕大多數產證皆能依規定填製,,僅少部分因陸方證機構作業不一,發生技術上錯誤,為讓進口人了解有效產證之製及海關審核之相關規範,避免產生爭議,謹撰本文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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