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關網路經管 增訂規費標準 |
| 週二, 07 九月 2010 1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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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徵加封費︰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 (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 關規定自行加封。三、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四 、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業者加封電子封 條。
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台幣 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 封費新台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台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 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台幣二百元。
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台幣五十元 ;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台幣二百元。
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保稅 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但 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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