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政府治安改善與打擊贓車輸出,經濟部特制定本要點,參照貿易法第十一條,針對舊機動車輛及引擎的輸出實施查證。
所謂舊機動車輛包括已領牌照、中古、及可使用之廢棄車輛,共九十九項貨品。出口人在輸出前,應事先辦理非贓車查證,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負責書面查證及現場查驗。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檢附公司登記、車籍資料等,並經保三總隊查證後通知出口人。現場查驗若有需求,應於指定地點進行,查驗結果應立即封櫃。
特殊情況除外,查證報告應以電腦打字,有效期限為三十工作日。出口人在報關前須檢附查證報告及清冊。整體程序旨在確保輸出的舊車輛及引擎合法無疑,以有效達到治安改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