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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最新版犬貓寵物食品輸入檢疫條件

一、本檢疫條件所稱犬貓食品,指含有偶蹄目或禽鳥類動物性成分,供犬、貓食用或嚼咬之產品且歸屬於下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Code)者:

(一) 2309.10.00.00-2「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
(二) 4205.00.90.10-4「由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之製品」。

犬貓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施檢疫:
(一) 含其他種類動物性成分之產品。
(二) 未含牛源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製之產品。


輸出國與我國達成雙邊協定並定有檢疫條件者,得不適用本檢疫條件。
二、本檢疫條件用詞,定義如下:
(一) 非疫區、疫區及發生國家: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
豬瘟、小反芻獸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之非疫區者或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未列於前述非疫區者為疫區。

(二) 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指犬貓食品所含原料源自牛、羊、豬、鹿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對前款所列之動物傳染病具感受性之動物。

(三) 禽鳥類動物性成分:指犬貓食品所含之原料源自雞、鴨、鵝、火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動物性成分,不包括明膠、明膠副產品、膠原蛋白、軟骨素、葡萄糖胺、磷酸二鈣、乳品、動物油脂、萃取物、水解物、精煉物、調味料、源自禽卵之卵磷脂及源自牛以外之風味劑。

三、犬貓食品之製造工廠,應經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為從事製造犬貓食品之工廠,並以全新且清潔之容器裝運犬貓食品。


犬貓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應提送相關資料,供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審查合格,或確認官方管理體系及監督措施與我國具等效性後,始得輸入:
(一) 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豬瘟、小反芻獸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之疫區輸入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或禽鳥類動
物性成分,且未經高溫滅菌罐製。

(二) 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或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網站最新資料認定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為風險已控制國家或風險未定國家輸入。

前項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 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轉交犬貓食品製造工廠填寫之問卷。
(二) 輸出國犬貓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主管機關監督措施,或申請系統性查核之相關資料。為執行第二項之審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派
員至輸出國實地查核認證,並得定期派員辦理複查作業;輸出國不予配合或查證未符合本檢疫條件規定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暫停該國或其製造工廠所生產之犬貓食品輸入。

前項所需費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由輸出國負擔。但經輸出國與我國訂有雙邊或多邊協定查核費用負擔方式者,依協定內容辦理。

四、輸入含牛源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製之犬貓食品,或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豬瘟、小反芻獸疫之非疫區輸入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或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之非疫區輸入含禽鳥類動物性成分之犬貓食品者,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以英文或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 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
(二) 製造工廠之名稱、地址及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說明。
(三) 犬貓食品品名、數量、重量及製造日期。
(四) 犬貓食品所含動物性成分之來源動物種別。
(五) 犬貓食品之原料及製造、包裝過程已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他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六) 發證日期、地點、機關名稱及其戳記、簽發之官方獸醫師姓名及其簽章。

五、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豬瘟、小反芻獸疫之疫區輸入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或自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輸入含禽鳥類動物性成分之犬貓食品,應符合下列之一方式處理:

(一) 含偶蹄目動物性成分或禽鳥類成分者,應於製造過程中經加熱至中心溫度達七十攝氏度維持三十分鐘以上,或八十攝氏度維持九分鐘以上,或一百攝
氏度維持一分鐘以上。

(二) 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可與前款加熱處理具有同等殺滅病原效力之方法。前項犬貓食品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以英文或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 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
(二) 製造工廠之名稱、地址及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說明。
(三) 犬貓食品品名、數量、重量及製造日期。
(四) 犬貓食品所含動物性成分之來源動物種別。
(五) 符合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
(六) 犬貓食品之原料及製造、包裝過程已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他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七) 發證日期、地點、機關名稱及其戳記、簽發之官方獸醫師姓名及其簽章。

六、以偶蹄目或禽鳥類動物皮加工製成,經去毛、去脂、乾燥、清潔後,不帶血液且不含其他動物性成分,供犬、貓嚼咬之犬貓食品(以下簡稱供嚼咬之犬貓食品),不適用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前項供嚼咬之犬貓食品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以英文或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 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
(二) 製造工廠之名稱、地址。
(三) 品名、數量、重量及製造日期。
(四) 符合前項規定之說明;輸出國為疫區者,並應加註符合前點第一項所定處理方式之說明。
(五) 供嚼咬之犬貓食品之原料及製造、包裝過程已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他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六) 發證日期、地點、機關名稱及其戳記、簽發之官方獸醫師姓名及其簽章。

七、犬貓食品於運往我國之過程,應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詳見最新官方資訊連結-中華民國111年03月29日農防字第1111480824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