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業者輸出貨品倘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海關將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了解更多
資料來源:關務署
如有進出口問題請洽捷盛報關諮詢
☎️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60-443
✉️發信告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