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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2024-03-08
整套機器或組合物須拆散或分裝進口者,請正確填報統計用數量
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為政府制定各項財經政策重要參考,除各項貨品進出口金額廣受各界關注外,統計用數量及重量亦受重視,統計用數量申報正確與否,將影響貨品數量正確性。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海關籲請報關業者及廠商正確申報進出口貨品統計用數量。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報單中數量欄位有二種,一為第41欄數量(單位),係指計價用數量,請依發票所載交易數量填列;另為第42欄數量(統計用),請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上單位欄內所載單位算出數量後填列,以利取得單位一致之數值。海關呼籲當廠商進口整套機器或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如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為避免重覆列計及虛增統計用數量,廠商應分別於主機設備或第1批進口報單第1項次之數量(統計用)欄填列其總套(組)數,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對應欄位則均應填列「0」,才不至造成統計數量失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已針對各貨品分類號列可能以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方式進口者,於「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增設代碼「Z」,供報關業者及廠商按貨品應歸列之貨品分類號列依規定填列其數量(統計用)總套(組)數。
關務署指出,實務上常見機器設備或組合物以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為避免重覆列計及虛增統計用數量,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填報方式請特別留意。填列統計用數量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本署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
 
 
資料來源: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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