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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非罐頭]:
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1日
稅則號列:02、0504、1601、1602,
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證明文件應記載事項(如官方衛生證明有註明下列內容,可代替此證明文件):
(一)產品名稱。
(二)來源地(國);得標記屠宰或分切地(國)。
(三)淨重及數量。
(四)批號或可茲追溯追蹤之資訊;得標記肉品之屠宰分切日期或加工肉類產品之包裝日期。
(五)進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六)指定設施(屠宰場、分切場、加工廠及倉儲設施)之名稱、編號及地址。
(七)產品保藏條件;得標記室溫、冷藏或冷凍。
(八)「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樣。
(九)發證日期、機關及其戳記、簽發官員姓名及其簽章。


[罐頭]:
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1日
稅則號列:1602之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證明文件應記載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來源地(國);得標記製造地(國)。
(三)淨重及數量。
(四)批號或可茲追溯追蹤之資訊;得標記製造日期編碼。
(五)進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六)指定設施(加工廠及倉儲設施)之名稱、編號與地址。
(七)產品保藏條件;得標記室溫、冷藏或冷凍。
(八)「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樣。
(九) 殺菌條件:低酸性罐頭應標記商業滅菌之殺菌值(F0)應大於或等於3;酸化罐頭應標記經適當殺菌處理條件。
(十) 發證日期、機關及其戳記、簽發官員姓名及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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