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罐頭]: 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1日 稅則號列:02、0504、1601、1602, 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及保藏禽畜動物肉類產品,證明文件應記載事項(如官方衛生證明有註明下列內容,可代替此證明文件): (一)產品名稱。 (二)來源地(國);得標記屠宰或分切地(國)。 (三)淨重及數量。 (四)批號或可茲追溯追蹤之資訊;得標記肉品之屠宰分切日期或加工肉類產品之包裝日期。 (五)進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六)指定設施(屠宰場、分切場、加工廠及倉儲設施)之名稱、編號及地址。 (七)產品保藏條件;得標記室溫、冷藏或冷凍。 (八)「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樣。 (九)發證日期、機關及其戳記、簽發官員姓名及其簽章。 [罐頭]: 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1日 稅則號列:1602之禽畜動物肉類罐頭產品證明文件應記載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來源地(國);得標記製造地(國)。 (三)淨重及數量。 (四)批號或可茲追溯追蹤之資訊;得標記製造日期編碼。 (五)進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六)指定設施(加工廠及倉儲設施)之名稱、編號與地址。 (七)產品保藏條件;得標記室溫、冷藏或冷凍。 (八)「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樣。 (九) 殺菌條件:低酸性罐頭應標記商業滅菌之殺菌值(F0)應大於或等於3;酸化罐頭應標記經適當殺菌處理條件。 (十) 發證日期、機關及其戳記、簽發官員姓名及其簽章。 輸入禽畜肉類產品檢附文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