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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13/07/01起開罰! 寵物食品及用品標示不實
在我們的生活中,寵物是無可取代的家庭成員,它們不僅給予我們無盡的愛與陪伴,更是我們心中最親密的伙伴之一。因此,當我們為毛小孩們選擇食品時,我們希望能給予最好的。為了毛小孩們的健康著想,寵物食品也和人類的食物標示一樣不得宣稱療效,如有違者可罰三到十五萬元,113年7月份起上路,並將進行聯合稽查。
 
農委會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一、農業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寵物食品之適用範圍為犬、貓之寵物食品,包含其容器、外包裝或說明書所為之標示,及其宣傳或廣告。
三、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四、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不實: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其判定基準如附件一。
(二)誇張或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或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其判定基準如附件二。
五、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表述內容使用下列詞句者,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通常可使用詞句如附件三。
(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如附件四。
 
附件一、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pdf
 
寵物食品及用品包裝應該標示那些內容?
《動物保護法》第22-5條: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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