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實施日期如下:
第一階段:113.07.01 起「特定用途化粧品」
第二階段:114.07.01 起「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
第三階段:115.07.01 起「一般化粧品」(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業除外)
⚠️特定用途化粧品: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
自113年7月1日起,特定用途化粧品應符合以下產品登錄及產品資訊檔案相關規定:
⚠️產品登錄: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在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內,使用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進行登錄。業者需鍵入許可證字號,由系統自動帶入許可證資料,完成資料確認、案件提交及繳費後,該登錄案件效期將自113年7月1日起算。
⚠️產品資訊檔案 (PIF):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建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相關文件需存放於依法標示的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標示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的化粧品,不得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及「許可證字號」。「全成分」名稱應依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無須另標示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自行變更規定:依據修正規定,原核准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之「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欄位可自行刪除,改以「全成分」欄位標示所有成分名稱及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無須申請變更登記。
這些規定旨在加強化粧品的安全管理,確保消費者使用的產品符合衛生標準。業者應密切注意並遵循相關法規,以避免違規。
詳見衛福部食藥署相關連結: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r=208830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