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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2025-06-30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4年7月3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4年6月26日第6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啤酒反傾銷稅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33.85%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13.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64.14%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16.90%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0.15%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資料來源: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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