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物品統一實務及作法
高雄關稅局表示,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原規定「依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免予論處」,現依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改為:「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尚未核發處分書之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本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自本令發布之日起6個月 內,如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者,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
該局表示,鑑於該令發布後,相關機關對其後續實務執行見解或有紛歧或產生疑義,為統一實務見解及作法,財政部於12月5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以下結論:
1.廠商於該令發布前已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得憑原取得之輸入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核銷,毋須重新申請新證;至於該令發布前未能取得者,由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審酌是否核發專案輸入許可文件。
2.事後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進口之案件,進口時未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仍需申請補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始可免認屬逃避管制,由經濟部審酌該等案件進口時之產業狀況,研議是否核發專案輸入許可文件。
3.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但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大陸物品,遭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之案件,將另案研議發布釋令。
4.按該令僅適用於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案件,至於廠商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之適用時點為:該令發布後之未處分案件,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該令發布時已處分未確定之案件,最遲應於該令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
5.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行政機關應受法院既判力之拘束,無法逕依本令釋自行變更原處分,若有符合行政訴訟法再審之訴規定情形者,請受處分人依再審程序辦理。
該局再次呼籲符合該令規定要件之業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補證;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之案件,請主動向海關或行政救濟機關提示。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增、刪修訂2,189項貨品,並自98年1月1日實施,希望進出口廠商針對進出口稅則多加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消息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貿貨字第 0970750025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增、刪修訂2,189項貨品,同時修正「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輸出規定代號「571」之內容,並自98年1月1日實施。
依據:
一、總統97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0781號令公佈之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二、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茲依據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之稅則號別及貨名,「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增列CCC0105.94.10.00-9「飼養之雞,純種繁殖用,重量185公克以上者」等1,010項貨品、刪除1,133項貨品,並修訂CCC0406.40.00.00-2「由藍酪黴菌產製之藍黴乾酪及其他含條紋乾酪」等46項貨品之貨名。該分類表修訂後之各項10位碼貨品分類(CCC)號列、貨名及輸出入規定另公佈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公告欄之本案項下。
二、輸出規定代號「571」之內容修正為:「(一)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其中影音光碟(VCD)包括已錄製電影、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之唯讀光碟(CD-ROM)。(二)外貨復出口或以個人名義輸出屬自用範圍(即每種著作一件)者,免附。」
CCC7208.40.21.10-1等7項鋼板相關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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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自本(97)年12月2日起至明(98)年3月1日止CCC7208.40.21.10-1「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4.75公釐及以上,但小於50公釐者」等7項鋼板相關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21」(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內。
依據:貿易法第11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及本部工業局本 年11月12日工金字第097010406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查為因應鋼品價格飆漲及充分供應國內鋼品市場之所需, 本部前已公告自本年6月2日起出口旨揭7項鋼板均應辦理 輸出許可證,期限至本年12月1日止,俟屆滿再行檢討得 否延長在案。經本部依據相關資料評估,鑑於國內鋼板目 前尚屬供應不足,且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正加速推動中,恐 造成鋼板供應缺口擴大,為能充分供應國內工程建設之用 ,上述鋼板仍有持續執行原出口簽證措施之需要。 公告自97年12月2日起至98年3月1日止旨揭7項鋼板出口時 均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出許可證,始准憑證出口; 期限屆滿再行檢討得否延長。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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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台灣愛迪達[為愛而跑]活動,經濟不景氣捷聖報關寒冬送暖仍不落人後,與朱木炎楊淑君參與為愛而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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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經濟景氣進入寒冬,但捷聖報關陳總經理扔秉持著[取之社會、回饋社會]的 精神,帶領捷聖報關幹部參與愛迪達所發起[為愛而跑]公益活動,為勵馨基金會募款。
在景氣不佳情況下,陳總經理全力空出時間,援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昨天他出席adidas發起的「為愛而跑」活動並捐出善款十萬元,希望能協助受虐婦女與兒少。主辦單位最後募集66萬元給勵馨基金會。 消息來源:http://www.ltsports.com.tw/main/news.asp?no=64210&N_Cla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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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輸往墨西哥紡品、成衣及鞋類等三類產品之墨國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明書,自98年1月15日起停止適用,自該日起,輸往墨國之產品,不分產品類別,出口人依出口需要向簽發單位改申辦一般性之原產地證明書。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770226773號
主旨:我國輸往墨西哥紡品、成衣及鞋類等三類產品之墨國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明書,自98年1月15日起停止適用,自該日起,輸往墨國之產品,不分產品類別,出口人依出口需要向簽發單位改申辦一般性之原產地證明書。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及同法第16條第3項,以及我國駐墨西哥代表處經濟組本(97)年9月26日墨經字第097000013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下列公告自98年1月15日起停止適用:
(一) 本局93年12月8日貿服字第09370174930號公告有關輸往墨西哥產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所屬分處、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台北市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等單位簽發旨揭墨國特定格 式原產地證書。
(二)94年4月22日貿服字第09470051830號、97年2月27日貿服字第09770040730號公告有關增列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簽發旨揭墨國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書。
(三)96年12月31日貿服字第09601531810號公告核准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台北市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等4商業團體繼續辦理簽發旨揭墨國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書。
二、 墨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司頃正式通知我國,依據本(97)年7月17日墨國聯邦政府公報公告(Diario Oficial)修正墨國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刪除有關進口許可文件須檢附墨國國家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明書之規定,亦即墨國海關不再要求涉及反傾銷產品(紡 品、成衣及鞋類)進口墨國須檢附墨國指定格式之原產地證明書。
財政令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
一、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之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
(二)持憑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報運進口原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者,經查無虛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之案件,認屬不涉及逃避管制。
二、本令發布後,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前點規定者,即依本令規定辦理。
三、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於本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自本令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如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
四、本部
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相關規定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
一、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之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
(二)持憑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報運進口原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者,經查無虛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之案件,認屬不涉及逃避管制。
二、本令發布後,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前點規定者,即依本令規定辦理。
三、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於本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自本令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如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
四、本部89年10月26日台財關第089055046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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