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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 18 十一月 2011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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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自我國公告本年8月1日起出口5大類食品計27項號列貨品無須檢附檢驗證明文件,廠商可逕向海關報運出口後,尚有少數國家或地區對我國上述食品仍採取進口限制措施,以韓國為例,就要求我國食品輸銷韓國時仍需檢附我國核發之3種檢驗證明文件之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近月來經我駐韓經濟組多次與韓國協商結果,頃獲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廳查告,韓方檢驗自我國進口食品之塑化劑含量結果及參考我國提供之「我國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解除遭受塑化劑污食品之出口管制措施說明」及「加強管理食品中塑化劑含量」等措施,評估我國塑化劑污食品事件已圓滿解決,韓國爰公告自本年11月1日解除我國含有塑化劑可能性較高之飲料、果醬、糖漿、糖類加工品屬漿狀製品、糖果類中之果凍、膠囊、藥丸、錠及粉末等6大類製品(註:其範圍與我國5大類食品相同)之暫停受理進口申請限制措施。
據我駐韓經濟組表示,韓方肯定我國取締違法食品之成效,又由於我國發生塑化劑污食品期間,主動提供相關違規食品資訊及加強查禁,故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廳未逕依「食品衛生法」規定,將我國塑化劑污事件提報該國「食品衛生委員會」審議,採全面禁止我國食品之進口,而係依職權採取暫停審查未檢附我國政府及政府認定檢驗機關核發之檢驗證明食品,目前我國業已完全控制塑化劑污食品,該廳爰依行政職權解除進口限制,亦即自本年11月1日起我國輸銷韓國食品無需再檢附我國核發之檢驗證明文件,即可向韓方申請進口。
經濟部另表示,韓方雖解除對我國食品之進口限制措施,惟該國因前曾查獲我國6大類食品不合格案例,仍將依「輸入食品檢查指針」規定對上述食品加強進口查驗,日後倘檢測出含有危害物質食品時,韓方將逐案通知我國。韓方並建議我國有意輸銷韓國食品廠商應加強品質管理、不添加來路不明之添加劑,及參與輸銷韓國食品廠商事前登記,另亦提醒我國廠商出口食品宜注意標示包裝材質,註明保存及保藏方式、食品添加物種類、建議攝取量及食用方法、標示冷藏乾燥及殺菌食品種類、食用稀釋濃度、營養成份標示,尤其切勿特意遮掩原產品主要標示等,將有助於韓方提高進口審查效率。
上述資訊已罝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cweb.trade.gov.tw/mp.asp?mp=1)之「食品輸出檢驗證明規定及聯絡窗口」專區,請廠商參考運用。
貿易局發言人:張副局長俊福
辦公室電話:23977106 行動電話:0910-023599
承辦單位:貿易服務組曾科長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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