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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明(101)年1月1日起,「普通照明用燈絲電燈泡,功率未超過220瓦及電壓超過100伏特者」等2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256」,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週五, 04 十一月 2011 09:48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10070276050號
附件:如文(計1頁)(E-1007027605-A.xls)

主旨:公告自明(101)年1月1日起,CCC8539.22.10.00-6「普通照明用燈絲電燈泡,功率未超過220瓦及電壓超過100伏特者」等2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256」,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及經濟部能源局本(100)年9月27日能技字第100040700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利經濟部能源局管理進口25瓦特以上(含)白熾燈泡之耗用能源效率,CCC8539.22.10.00-6「普通照明用燈絲電燈泡,功率未超過220瓦及電壓超過100伏特者」及CCC8539.29.10.00-9「其他普通照明用燈絲電燈泡」等2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256」:「輸入25瓦特以上(含)之白熾燈泡,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 WE-1007027605-A.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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